
大家都知道,我国的农村土地采取的是集体所有制安全配资,这意味着农村所有的土地都属于村集体的集体所有。
这其中包括我们经常提起的农村宅基地,它也不属于某人私有的,而是归属于集体的。
那么问题来了,既然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,为什么村民可以在上面建造自己的住房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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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体来说,根据我国的《土地管理法》中的规定,中国农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在内,不管其使用权属于谁,终极所有权均属于村集体。
农民对集体分给自己使用的宅基地没有所有权,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。
一旦村民失去集体成员资格,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将直接终止。
也就是说,尽管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,但个人可以依法获得其使用权,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己的住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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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,想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也有一定的限制,必须具备农村户籍,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。
农村房屋建造在集体宅基地之上安全配资,与宅基地之间又有怎样的关系呢?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农村房屋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,不因为建造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就否定其私有产权性质。
也就是说,农民房屋的产权属于个人所有,不属于集体,再往简单来说,就是房子还是自己的,别人拿不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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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房屋需要占用土地才能建造,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又分配给了村民个人。
这种矛盾的产生国家也早就想到了,于是想出来了几个原则和策略,可以使得农民房屋的产权人默认也拥有对房屋以下宅基地的使用权。
当农民房屋产权转移时,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。
相比之下,根据《物权法》和《民法典》中的规定,除了农民通过自己劳动建造的住房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以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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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房屋还具有继承性,子女或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先人遗留的农房所有权。
这样一来,房屋可以继承,但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却不能继承安全配资,这在现实中造成了很多困扰。
针对上述农村土地使用中的困境,国家也做出了相关规定。对于进城农民,可以通过“凭房使用宅基地”的方式暂时保留对老宅的使用权。
具体来说,就是虽然进城村民失去了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,不能直接继承使用宅基地。
但是,他们可以一边继承传下来的房屋,一边在房子还存在的时候对宅基地进行合法的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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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这其中也存在着特殊情况不能包含在内,比如说如果继承的农房遇到了 一些灾害,像是倒塌等等。
在这种情况下,作为城里人的继承人也将失去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。
因为房屋一旦不存在,继承人就失去了依附房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。
所以对于进城落户的村民后代来说,可以继承农村房产,但其权利存在局限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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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能保有现有房屋对应的权利,而不能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资格。
针对农村房屋,如果房主要对存在的房屋进行翻建,情形又有所不同。
对于仍保有村民身份的房主,如果想就现有老宅基础上进行翻建,则需要向村集体提出申请。
这是因为房屋翻建仍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,所以才必须经过集体批准,不能凭借着个人的意愿就私自拆除旧房进行翻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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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对于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房继承人,情况就更为复杂。
根据前文,这类继承人只对现有农房及其下宅基地享有权利。
一旦将房屋拆除,就等于房屋受到了灾害,那么根据我们上文所讲的,继承人也将会因此失去对宅基地的使用权。
所以,这类继承人无权对继承的农房进行翻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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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的来说,农村房屋翻建牵涉到集体宅基地的再次占用,非村民身份的继承人无权要求翻建,否则有占用集体宅基地的嫌疑。
村民翻建也必须经过集体批准安全配资,方可进行。这就是我国目前农村房屋翻建涉及到的一些知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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